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拍卖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拍卖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拍卖的定义、拍卖法的基本原则及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一、拍卖的定义
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的拍卖机构中通常采用两种拍卖方式,即价格上行拍卖方式(增价拍卖)、价格下行拍卖方式(减价拍卖)。
1、增价拍卖
增价拍卖是一种最常见的拍卖方式,亦称“英格兰式拍卖”,其基本含义是拍卖人宣布拍卖物品的起叫价,即预估的最低价,竞买人以此价为限由低至高竞相应价,最后以最高价击槌成交。增价拍卖易于操作,特点突出,用途广泛。
2、降价拍卖
降价拍卖起源于荷兰人拍卖果蔬和鲜花时所使用的方法,故又称为“荷兰式拍卖”,即指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当众报出拍品的最高价格,然后再由竞买人据此逐一应价。因此,凡遇无人应价,拍卖师应由此递减报出新的价位,渐次降低过程一直持续到有人购买为止。在拍卖实践中,经验丰富的拍卖师经常会采用一种混合式拍卖,即在降价拍卖中出现两个竞买人同时应价的情况,拍卖师会改用增价拍卖的方式在原价位上加价,直到最后只有一人应价,即告成交。减价拍卖最大的优点是成交过程特别迅速,由于拍卖过程大多已采用电子化,拍卖交易速度更被大大加快。
二、拍卖的基本原则
我国拍卖法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是指拍卖活动公开、拍卖标的公开和竞买公开。具体体现在拍卖人举行拍卖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以法律允许的形式,提前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中除一般应标明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外,拍卖人应向所有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是否有瑕疵。拍卖人应公开展示和允许竞买人查看、查验标的物,公开展示标的物。拍卖时必须公开举办拍卖会,允许所有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并依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拍卖成交。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凡合法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均可平等地参加竞买活动。拍卖交易中强行要求成交以及妨碍、影响其他竞买人自由竞买的行为,均违反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由于拍卖人具有中介人的性质,拍卖又是一种即时兑现、不得反悔的成交方式,因此法律上要求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加本拍卖机构举办的拍卖,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委托人不得竞买本身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串通操纵竞价是拍卖交易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不公正行为,拍卖实践中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拍卖人与个别竞买人事先串通,在拍卖交易时制造相互竞价的假象,诱导其他竞买人以非正常的高价竞买成交;二是竞买人之间相互串通,当报价或应价达到或略高于底价时便不再应价或报价,达到以底价或较低价格成交的目的。
4、诚实信用原则
拍卖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约定的义务,以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整个拍卖活动中,委托人不得有意隐瞒标的瑕疵;拍卖人不得做虚假说明;竞买人不得对自己的应价反悔;买受人成交后不得拒付价款。
5、价高者得的原则
任何拍卖标的,无论采用何种拍卖方式,竞买人必须以达到底价(无底价拍卖除外)并为拍卖人所接受的最高报价或应价时,才可成为买受人,这就是价高者得的原则。价高者得是拍卖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集中体现和必然要求,是拍卖交易的真正魅力所在,失去了这一准则拍卖就无异于其他销售、转让方式。
三、拍卖方式的优越性
拍卖(英语AUCTION)是起源于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有个完全公开、平等竞争,透明度高的市场环境,拍卖正是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复生的。这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具有购买对象集中、购买过程简捷、价格合适、公开性强、法律约束力强等特点,对商品快速流通和廉政建设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经济生活中主要的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商业零售及招标方式等,拍卖与之相比,在 以下四个方面有着明显的优点:
1、交易过程简洁迅速:无论标的大小、数量多少,在经过法定的七天公告期和必要的招商活动后,即可举行拍卖会,在短暂的公开竞价后成交,避免了反复谈判或还价所造成的时间及精力的浪费。
2、有利于实现标的价值最大化:由于拍卖方式购买对象集中、公开竞价的特点,在交易过程中其价格的形成及议定是上行的,可以有效避免反复向下还价,同时,专业拍卖机构具有丰富的客户信息,能够使委托标的充分合理地实现其价值。
3、法律约束力强:拍卖交易可以有效防范违约风险,我国拍卖法规定了保证金制度和强有力的违约赔偿制度,规定买受人违约,拒不接受标的或拒付价款的,拍卖人没收保证金,并可对标的再次拍卖,违约买受人应支付第一次拍卖的全部佣金和两次拍卖的差价,从而有效避免了买受人违约现象;而其它交易方式受合同法调整,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拍卖法的规定,上述拍卖违约责任只能适用于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委托人自行举办或聘请知名人士主持的拍卖活动并不适用。
4、有利于防范腐败现象及道德风险的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委托方还有一个顾虑,就是腐败现象及道德风险问题,在拍卖交易过程中,聘请专业机构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德原则运作,可以有效避免腐败现象及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政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拍卖法》第二章对什么是拍卖标的、特殊标的的拍卖、公物拍卖作出了规定。结合上述规定和拍卖实践,我们分别介绍一下哪些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可以作为拍卖标的、法人股拍卖及公物拍卖三个问题。
一、哪些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可以作为拍卖标的?
可以作为拍卖标的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范围十分广泛,常见的有房产、土地使用权、整体企业、机动车辆、一般物资、文化艺术品、股权、广告发布权、产品经销权、冠名权、知识产权等等,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可以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1、凡是国家允许买卖的属委托人所有的,或依法委托人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均可依法委托拍卖;
2、依照法律或国务院有关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可以委托拍卖。
例如文物拍卖事先需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涉及烟草专卖、盐业专营或限制流通的化学品、危险品等标的,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委托进行拍卖。
(二)必须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及《拍卖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对拍卖法范畴的公物进行处理,不得进行变卖、作价收购,更不得内部处理,应一律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必须委托拍卖的公物包括:
1、缉私罚没的财产;
2、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罚金、罚款的财产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3、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税款、罚款的财产;
4、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需变卖的财产;
5、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
6、其他应进行拍卖的财产。
(三)不得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2、所有权有争议的、处分权有争议或受到限制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由此可见,除了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如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以及权属存在争议,拍卖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外,其它物品或财产权利均可作为拍卖标的。
二、法人股委托拍卖的特殊规定
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及非国有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占有或所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法人股拍卖包括下列几种形式:
一是指上市公司中的法人股直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转让;
二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委托拍卖机构对上市公司中的法人股进行公开拍卖;
三是指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
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形式,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事先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委托拍卖,而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进行的法人股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委托拍卖程序中需遵守以下规定:
1、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股权持有人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2、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3、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4、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5、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三、关于公物拍卖中“公物”的理解
公物,简单说就是具有国家或集体性质的财产。当其与拍卖结缘后,公物就有了特定的含义。
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公物处理实持公开拍卖的通知》中,有关公物的表述有以下几层意思:
一、处理的公物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商品。具体是指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邮政、运输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的公物。
二、公开拍卖首先要从罚没物品做起.执法机关成法罚没物品.经法律判决裁定生效后可进行拍卖的,必须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不得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更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
三、机场、码头、车站、邮政等单位的无主货物,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处理的物品,原则上也要按上述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从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首先.“公物”和“处理的公物”不是同一概念.’只要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那可以称为公物、但这些公物中.有的不能通过流通方式进行处理,比如枪枝、违禁品和假冒商品。
其次,罚没物品必须由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无主货物和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处理的物品原则上实行拍卖,但不一定必须通过拍卖方式处理。
《拍卖法》第九条对拍卖的公物做出了新的规定。必须委托拍卖的物品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负责处理公物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第二,处理的物品都是充公物品,即国家享有处分权的物品。三、国务完规定应当委托拍卖。
因此,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物中属于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罚没物品,必须委托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其他公物应当本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应积极选择拍卖的方式予以处理。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拍卖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拍卖法》的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什么是拍卖人,拍卖企业的设立程序和设立条件,拍卖师资格的取得条件及取得方式,以及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拍卖企业如何合法设立?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也就是说,在我国,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执法机构外,从事拍卖活动的只能是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程序和条件:
1、地域条件
拍卖企业只能在符合国务院及省级政府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的设区的市设立。在我区,拍卖企业绝大多数在银川市注册,石嘴山市有一家,吴忠市、固原市尚未设立拍卖企业,至于中卫县、青铜峡市、兴庆区等县级区域,依法是不能设立拍卖企业的。
2、审批程序
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我区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是自治区政府国内贸易办公室)。此外,作为特种行业,还要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工商注册条件
设立拍卖企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一百万元人民币,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作为公司法人,拍卖企业还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4、专业要求
作为专业中介机构,拍卖企业应当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5、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拍卖师资格如何取得?
我国已经建立了拍卖从业人员和拍卖师资格国家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品行良好,并且已经取得拍卖从业人员资格两年以上的中国公民,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考核合格的,方可取得拍卖师资格。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由于目前我区拍卖师人数较少,经常出现非拍卖师主持拍卖会的情况。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布的有关部门解释性文件,非拍卖师主持的拍卖会无效,国内已有此类案例出现,因此,作为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对此都应予以特别关注。
三、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拍卖人享有的权利是:有权查明或要求委托人告知其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可按照规定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因拍卖支出的费用;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如果没有按照合同支付佣金和费用时,拍卖人可以从拍卖所得到的款项中提取应得部分;拍卖如果没有成交,委托人拒绝支付应承担的费用时(如邮寄费、运送费),拍卖人可以对拍卖品行使留置权,直到委托人付清费用或以委托拍卖合同为准。
权利和义务总是对应的,拍卖人行使权利的同时,应该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和责任:
1、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其他拍卖人实施该项拍卖业务,即不得转委托。
2、拍卖人应如实向竞买人指明拍卖品的瑕疵(其中包括委托人告知的及经过专家鉴定后发现的瑕疵),如因违反此项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拍卖人应负赔偿责任。
3、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竞买,也不的委托他人代理竞买。
4、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的拍品应负保管责任,除发生不可抗力外,拍品在由拍卖人保管期间如有损坏、失窃,应酌情赔偿。
5、拍卖人击槌表示成交,对此行为负有民事责任。这就要求拍卖人在击槌前查实竞买人的叫价是否已到或超过底价。不到底价不能击槌,应撤回拍卖品。《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在拍卖实施过程中,拍卖人击槌的意思只有一个:成交。
6、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应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
8、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场与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或敦促委托人把拍卖品的财产权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人他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拍卖法》的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委托人的定义、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作为拍卖当事人,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在拍卖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十分重要。
一、委托人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根据《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品的来源和暇疵(含品质暇疵和权利暇疵)。
通常,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拍卖手续时,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向拍卖人提交拍卖品权属证明(或有权处分的证明),以及拍品资料。在拍品资料中,除介绍拍品的一般情况外,应特别说明拍品的品质暇疵和权利暇疵,品质暇疵一般是指拍品在质量状况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动机动车辆曾因碰撞留下无法修复的损伤、陈旧淘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房产等情况;权利暇疵一般是指拍品在权利状况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动机动车辆手续不全、产品无合格证等,在房地产标的中通常表现为未办理产权证明、设定了抵押权、存在租赁关系、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情况。
2、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品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根据有关规定,拍卖国有资产应在依法评估后确定保留价,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拍卖有关财产的,应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依法评估后确定保留价。由于保留价的设定对标的能否顺利成交影响很大,我们将在下一个问题中作详细的探讨。
3、委托人有权要求拍卖人对其姓名(名称)进行保密。
应当明确,对委托人姓名(名称)进行保密,并非拍卖人的当然义务,只有在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情况下,拍卖人才承担此项义务。因此,委托人需要对其身份保密的,应在《拍卖委托合同》中提出明确要求。
4、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委托人自己参与竞买,或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因不存在标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故被视为不真实的交易行为。极易造成哄抬价格,损害其他竞买人利益的情况出现,违反了拍卖法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为法律所禁止。
5、委托人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拍卖品、收取拍卖货款、缴付佣金及合同约定的费用。
拍卖佣金是拍卖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除客户与拍卖公司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标的成交,拍卖公司都将收取成交价的一定比例,佣金比例一般由委托人与拍卖人双方协商确定,重要品拍卖最高可收到10%,其它一般在5%及以下。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拍卖人可向委托人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公告及其他服务费用。
委托人可与拍卖人双方约定佣金比例。如果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双方对佣金未作约定的,拍卖人依法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6、委托人应在成交后交付拍品,需要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的,应协同办理有关手续。
委托人在拍卖成交后,应负责向买受人实际交付拍品,如果拍品在拍卖会前已经交给拍卖人的,也可由拍卖人向买受人实际交付拍品。
根据房地产和机动车辆交易规则,拍品成交后的变更、过户手续主要由买受人负责办理,涉及委托人协同配合的,如交纳卖方费用、提供原产权证书等,委托人依法应给予一切必要的配合。
7、委托人在拍卖会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委托,但应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已支出的合理费用。
委托人在拍卖会开始前有权撤回拍卖标的,但由于给拍卖人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应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该费用为公告费用及其它为拍卖已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委托人如何确定拍卖底价?
拍卖底价也称“保留价”,是卖方(委托人)愿意出售该物品的最低价格。合理的拍卖底价是实现拍卖标的最大价值,维护拍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前提条件。对进入拍卖市场的拍卖标的最低价格,可以由委托人自行确定,委托人亦可与拍卖人通过协商确定。拍卖底价一经确定,非经委托人允许,拍卖人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公开,并在拍卖活动中不得以低于拍卖底价的价格售出拍卖标的。一般来说,确定一个合适的、给竞买人留有一定升值空间的底价,有利于拍卖成交,而且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正确处理评估价与保留价的关系
由于拍卖的目的就是快速变现,在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时应该明确,评估价仅仅是作为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的一个参考依据。必须充分尊重拍卖价格形成的规律,站在竞买人的立场来确定保留价,而不能脱离实际去照搬评估价,或者去“发现价格”。
确定保留价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1、在确定保留价的过程中,应首选市场法。
这是拍卖目的所决定的。在用市场法的过程中,参照物的价格必须来自于市场,而不能主观臆断。评估计算出来的价格还是一个理论价格,有可能的话,要将这一价格拿回到市场中去检验,并根据相应的反馈发现问题,以决定是否需要作调整。如在拍卖市场上有成交“前科”的,其成交价自然是一个重要参照指标。
2、在确定保留价的过程中,必须有与标的关联性强的高质量的信息做支撑。
因此必须广泛涉猎各种报刊、文件、互联网等信息载体,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市场行情和名类商品知识,向“老法师”学习。形成自己的数据库。总之,信息面越宽,越有利于技术思路的展开。
3、在确定保留价的过程中,应在市场价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变现折扣率。
进入拍卖行的标的,特别是强制拍卖的标的,规格、品种、质量既定,竟买人无从选择,售后服务方面的不确定性给买受人带来的风险等瑕疵以及必须支付的佣金,使得它必须低于市场价一定的幅度才会成交。竞买人到这里就是冲着价格优势来的,所以当我们评估出标的的市场价后。必须打一个变现折扣来确定拍卖底价。长期的拍卖实践表明,这个折扣率一般在20%—30%,即拍卖底价为市场价的70%—80%。